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遂昌县鼓励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服务业的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增加就业机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县域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服务业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县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全县发展服务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县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做好各自监管行业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各乡(镇)、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报县协调会议办公室备案。鼓励各乡(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集镇发展规划制定乡(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第四条县发展服务业工作纳入县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考评办组织对乡(镇)、部门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设立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可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和资助及国家、省扶持我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配套,上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六条鼓励组建以重点企业和规模企业为龙头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上的自主创新、沟通信息、监督自律和行业协调方面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条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