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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巫溪县大湾煤矿瓦斯事故整改方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煤安〔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巫溪县大湾煤矿瓦斯事故整改方案的批复


巫溪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大湾煤矿“7.10”事故矿井整改方案的请示》(巫溪经委(2006)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6年7月10日17时,大湾煤矿三平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其他工人已下班了,但是当班工人孟银祥、黄定合二通人又擅自进入该巷道运输煤炭,因放炮产生的大量有毒气体存在巷道内,孟、黄二人中毒倒在离三平巷碛头150米处。17时30分,坑口值班人员发现孟、黄二人还没出班,矿领导安排有关人员下井寻找,找到后送往江口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2时死亡。此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据了解,事故前该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
  (一)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局扇无专人管理且时开时停。该矿掘进工作面放炮前长期停开局扇,在次日恢复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才启动局扇运转。
  (二)井下管理混乱,个别工人擅自开采巷道上方煤炭。违章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
  (三)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供风量严重不足,总进风量仅290m3/min。掘进工作面存在串联通风。
  (四)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未安装使用瓦斯探头。主扇、局扇未安装使用开停传感器。
  二、事故后,该矿委托技术服务站为其制定了整改方案,经会审,对整改方案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该矿应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的补充方案,报我委和巫溪县经委备案。
  三、安全整改方案的主要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完成期限(如下表):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量

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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