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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巧政发〔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巧政发〔2006〕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现将《巧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巧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巧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调查疫源,疫情的确认须按有关规定经上级动物防疫机构确认。
  (1)Ⅳ、Ⅲ级疫情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诊断;Ⅱ级以上疫情由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
  (2)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3)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一个平均潜伏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县内发病畜禽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500头的,家禽在500—5000只);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大的。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县农业局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农业局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实行报检制,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乡镇,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公路、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农业局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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