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广泛分布在我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掘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00亿元,成为我省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构建和谐、平安云南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全国的情况相同,我省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四) 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现在仍在拖欠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并在我省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六)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