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五)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四条 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资金和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三)提供符合通风、采光、安全、照明等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经费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经费中支付,大病救助可实行“零”起付线救助;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