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