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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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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于6月19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和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市发改委、水务、环保、国土、卫生、物价、公安、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遵守用水规定,爱护供水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用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源和维护供水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第七条 白沙河水库及上游干支流河道(包括泗交镇土崖头大坝上游干支流河道)、永济蒲州黄河滩及安邑水库南库,为城市供水水源地。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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