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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办〔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
 
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 (2)省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 (3)重大应急状态。在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 (4)较大应急状态。在一个县(市、区)两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 (5)一般应急状态。在一个或两个县(市、区)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 1.3 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 1.4 工作原则
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 市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衡水铁路办事处、衡水军分区后勤部、衡水武警支队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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