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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6〕14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环发〔2006〕145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精神,保证我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明年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对象是市级、区(县)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源地。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是:
  (一)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1.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数量、地理位置、所属水系、面积、水质本底、取水规模、取水供水方式、服务人口以及饮用水源地审批情况,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标牌和界碑的树立情况。
  2.查清地表饮用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医院;查清保护区外对饮用水源地可能构成威胁的重点污染源;查清全市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排放状况及其地下水水质。
  3.查清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水面流动污染源,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机动船只。
  4.查清2000年以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是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点项目为工业企业及无市政排水条件直接向水体排水的单位。
  5.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处理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
  1.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要报请同级政府关停(中央、市属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处理)。
  2.建议同级政府年内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明年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
  3.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和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
  4.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年内必须制定完成;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要建议同级政府责令其在2007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的后续工作
  1.对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未树立标志牌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限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整建议。
  2.组织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年内必须完成,确保“一地一案”。
  3.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几点要求
  (一)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
  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和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市环保局将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单位。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对于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三)信息公开
  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开设专栏、专题片等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挂牌督办单位名单、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四)按期报送进展情况
  为确保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汇总、信息发布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按下列时限要求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市环保监察队:
  1.2006年8月31日前,报送工作方案;
  2.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调查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表》,建设项目的检查情况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调查表》;
  3. 2006年9月30日前,报送加油站的整治情况和《加油站调查表》、挂牌督办名单,农业面源、水面流动源的整治情况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调查表》,工业企业、医院、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治情况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表》、《医院调查表》;
  4. 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
  5. 2006年12月15日前,报送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的整治情况,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整治情况和《入河(库)排污口调查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6. 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区县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7. 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  附件:
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调查表
区县名称:

序号

饮用水源地名称

所在河流名称

水源地类型

取水供水方式

服务人口

水源取水口位置

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中心
经度

中心
纬度

是否划分保护区

划定时间
(年? 月)

批准单 位

是否有标牌和界碑

保护区面积(km2)

一级保护区
(核心区)

二级保护区
(防护区)

三级保护区
(补给区)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水源地类型按照河流(S)、湖泊水库(L)和地下水(G)填写三种类型填写。
2、河流要求填写到三级支流。
3、经纬度的表示为:хх?хх′х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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