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4 县(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5 应急组织体系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2 重大事故(Ⅱ级) 3.3 较大事故(Ⅲ级) 3.4 一般事故(Ⅳ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4.2 检测网络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行动 5.5 指挥和协调 5.6 工作流程 5.7 现场应急救援 5.8 信息发布 5.9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6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8.4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及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做好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燃气系统的事故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强化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舟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2.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建委主任 主要成员:市城建委、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电力公司、市蓝焰燃气公司、各县(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城建委:指导、协调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3)市经贸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