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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报
 
 
各约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约定医疗服务质量,建立约定服务的进退机制,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62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评估结果
  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分为行政评估与专家评估,行政评估与专家评估意见相结合,产生评估结果(见附件)。
  ㈠ 对原列为准予约定服务的167家医疗机构和原暂予约定服务的6家医疗机构,维持原约定服务关系。
  ㈡ 对原列为暂予约定服务的17家医疗机构,调整约定服务等级上升为准予约定服务。
  ㈢ 主要依据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列为准予约定服务的20家医疗机构和原暂予约定服务的2家医疗机构,降低约定服务等级或取消约定服务关系。
  市医保管理机构将对约定服务费用管理较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同时对费用明显较高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具体另行通知。
  二、加强约定服务管理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技术力量与人员配备等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合理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约定服务等级降低的医疗机构应予高度重视,认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医保费用管理。
  三、其他事项
  ㈠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未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属于第一批医保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相关费用进行追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㈡ 对约定服务评估结果为“暂不予约定”或取消约定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本通知之日起暂中止相关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保费用结算。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  附件:
约定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
一、维持原约定服务关系的医疗机构
㈠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21家)
㈡ 血液透析治疗(45家)
序号 医院名称 原约定关系 评估结果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3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5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6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准予约定 准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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