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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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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两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过去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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