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供养设施逐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区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应保未保、供养标准偏低问题;有的地区五保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