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及监管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凡国家、省和市已公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招投标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工作。今后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属综合性政策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级各部门有关招投标要求的文件,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