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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监督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6]153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监督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我市的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行为,市卫生局制订了《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监督处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
 
 
  一、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8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办理对象:
  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在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
  办理范围:
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以下情况之一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  (1)登记床位在100张及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  (2)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
  (3)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
  (4)拟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医疗机构。
  2、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以下情况之一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  (1)100张床以下且开展介入放射学(除800mA以上DSA)的医疗机构;
  (2)100张床以下且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除CT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
  办理条件: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卫生审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  3、对于有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复核、审批、批复
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费用情况:不收费
  办理结果状态:在相关部门办结。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  办理部门名称、地点、电话:
  1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3970743。
  2 区县卫生局:北京市区县卫生局联系电话。
  网上表格下载:www.bjhb.gov.cn
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8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办理对象:
  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审查申请。
  办理范围:
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以下情况之一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登记床位在100张及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  (2)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
  (3)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
  (4)拟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医疗机构。
  2、区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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