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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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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7号)的文件精神,市建设局、市监委、市纠风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建设、监察、纠风、财政、物价、公安、劳动、质监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明确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同时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落实行业政策,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各县市要贯彻落实出租车行业的产业政策,认真清理 整顿涉及出租车行业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户负担,规范出租车企业经营,保障经营户利益,同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包括五台山风景区)健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理顺管理职能,形成统一的出租车监管体系。

  四、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并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2006]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县仍然存在对行业政策要求执行不力、领导重视不够、部门相互扯皮、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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