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条 为改善和调整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各种商业业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的(含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各类商贸城;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服务网点(含百货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和餐饮、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品市场。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本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