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 5、支持督促分管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其他副市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5、支持娄委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行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