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淄检财〔2006〕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要求,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发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本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通过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检验检疫专用设备、信息化设备、医疗药品和器械、办公用品、试剂药品、原材料、燃料、家具用具、食品、食堂用具、交通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和信息化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线路租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车辆(财产)保险、会议接待等。 第三条 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八)《山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九)《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根据省局下达年度预算方式执行。年度预算省局予以明确的项目,由总局和省局组织实施采购。省局未明确的项目,由我局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参与地方财政统一招标单位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