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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莱芜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灾害,在短时间内会烧毁大量林木,它对经济建设、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都会造成严重损失。

  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妥善地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家、省关于制定处理突发事故预案的指示精神,按照分级制订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原则

  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管辖,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本预案适用于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森林火灾事故。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处理。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林场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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