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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6〕47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渝价〔2006〕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和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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