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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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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6〕302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试行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六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6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市引进人才和在锡港、澳、台商子女,提供市人事局、台办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可以免收学杂费;
  (四)凡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就读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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