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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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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7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了建立省直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参照《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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