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我局已定于2006年9月1 日正式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为便于已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时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特制订我市《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8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对象:持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于2006年10月1日前,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范围: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