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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6]156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我局已定于2006年9月1 日正式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为便于已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时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特制订我市《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8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对象:持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于2006年10月1日前,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范围: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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