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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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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区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是指为防止工程建设企业拖欠其务工人员的工资,由建设单位或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资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
  第四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地直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缴纳,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一)招标公告要有要求投标方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投标文件要有承诺按合同价款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招投标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未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和议定的合同价款证明,由施工企业申请并办理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
  第七条 施工企业原则上按照每项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障金。
  (一)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缴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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