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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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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16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会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全省已基本形成了依法推进会计工作的良好局面。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重视会计工作,会计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不依法设账、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严重扰乱了会计工作和经济工作秩序,亟需对这些问题加以整顿和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行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管理在维护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青海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将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作为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是做好会计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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