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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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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使用、检验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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