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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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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民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
苏民发〔2006〕8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
  解决公民的事实收养问题,事关群众利益,事关计划生育国策落实,事关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构建和谐江苏、平安江苏、法治江苏的目标,现就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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