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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注销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经贸建冶煤〔2006〕43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注销管理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参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2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注销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凡要求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上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其中一份由省经贸委签署意见后返回初审部门存档)。视变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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