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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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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6〕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等5部门制定的《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为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省辖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各自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1.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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