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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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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办矿水平,全省小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人以下;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煤矿整顿的对象
  1越界开采的矿井;
  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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