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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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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交〔2006〕26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的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为交、竣工鉴定合并进行,鉴定结果可并入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第六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七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八条 工程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四)设计单位已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书面评价;

  (五)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六)机电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环保工程已完工一年,房建工程已建成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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