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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在地统计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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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在地统计改革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地统计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地统计改革的必要性
  在地统计改革,是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如何,均由其所在区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减少被调查单位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给统计管理带来的影响,解决大量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和评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各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开展在地统计改革必要性的认识,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在地统计改革任务
  在地统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将目前向市统计局报表的市直部门单位和省以上驻莱单位自10月1日起全部划转到所在区(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下同)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使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全部按在地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
  (一)认真做好单位统计报表的划转工作。全市需要划转的统计调查单位由市统计局负责确定,各区统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新划转单位联系,及时建立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以保证过渡时期统计报表渠道不断,数据不乱。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下属单位与各区统计部门的衔接工作,配合各区统计部门理顺下属单位的工作关系,同时按要求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全市及分区有关资料。报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履行地方统计工作义务,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配合所在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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