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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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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司〔2006〕16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副厅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厅公证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律师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处、省劳教局和法规处。
  (二)实施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 行政许可职能共16项,包括:
  1.公证员执业审批;
  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
  3.律师执业审核;
  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1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13.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16.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123项,包括:公证管理行政处罚11项,律师管理行政处罚86项,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处罚22项等(附件1)。
  (三) 行政监管职能共7项,包括:
  1.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
  2.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3.律师的监督;
  4.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6.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7.备案监督。
  (四) 行政强制职能共6项,包括:
  1.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2.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3.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
  5.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
  6.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五)行政确认职能共1项,即: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
  (六)其他具体执法职能共7项。包括: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行政奖励: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奖励,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3.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4.法律援助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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