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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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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切实帮助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商贸系统的实际,现就在我市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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