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聊政发〔2006〕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信息传输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