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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株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5)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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