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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06]72号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06]72号文件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72号)以电子版的形式转发给你们,登陆查阅齐齐哈尔市价格信息网(http://www.qqhrwjj.gov.cn),请各医疗单位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6)7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  一、实行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和最高加价额双向控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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