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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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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我省自1998年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改革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对强化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还存在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进度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征收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既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难度,也造成了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为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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