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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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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实施日期】 2006-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我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06]28号)、《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在市场监督领域建立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权限
  (一)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京药监发[2005] 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部由各分局负责,各分局应加强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督检查记录。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含筹建、验收、变更、换证、补证、GSP认证工作),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进行审批,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该企业连锁门店名录自发证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场监督处。已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1。
  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GSP认证的申请受理、证书制发工作市局委托企业注册地分局负责。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区分法人与非法人、连锁与非连锁企业,均可以单独提起GSP认证申请。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总部名义提起认证的,受理分局对所有门店都应予以认证并发放证书,不再进行抽查认证。认证工作涉及其他辖区的,由受理分局予以协调。
  (四)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分局应同时变更GSP认证证书,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不变。
  (五)企业材料移送不再使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流程表》,统一使用《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二)》。
  (六)各分局到市场监督处领取加盖市局公章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七)我局在网站上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的同时,将公告内容发送至相关分局,分局按照公告内容制发证书。
  (八)GSP认证的许可办理工作暂不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
  (九)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各分局应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执行GSP认证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十)各分局GSP跟踪检查,应依照《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评定。重点检查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统一填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记录》(附件2);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附件3)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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