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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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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实施日期】 2006-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0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销工作的体现。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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