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 为高标准建设泉州出口加工区,提高入区项目质量,有效承接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转移,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根据《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入驻泉州出口加工区的所有工业项目。 一、准入条件 1.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出口加工区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出口、低能耗、低污染及大进大出、大配套,特别是后道、终端环节的项目入驻出口加工区。重点鼓励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