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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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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体人〔2006〕34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实施日期】 2006-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不断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建立了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并已正式挂牌运行。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
  浙江省体育局为我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本省鉴定站的建立并对其实施管理;负责全省职业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负责全省各类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或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工作。
  二、鉴定站工作职责
  鉴定站的办事机构设在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鉴定站业务上接受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由省体育局人事处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鉴定工作。鉴定站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本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理论教师的培训组织和管理;
  (三)配合主管部门对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申报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四)具体负责本省各类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监督;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六)对所属各实践考核场地进行监督管理;
  (七)参与组织推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对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各种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组织实施
  目前体育行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工种有三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另有救生员已列入申报准入新职业计划。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起我省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和要求,逐步组织开展有关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今后,凡是在经营性体育场所中从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培训和鉴定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体育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保护体育健身消费者和体育产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行业体协都能积极支持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和造就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体育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和人员。
  第三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批准,按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从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按照考培分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分级组织的原则分别负责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资质认定,并负责各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  第五条  培训基地分国家级培训基地和地方培训基地。国家级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级别的从业人员,地方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下级别的从业人员。
  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基地按照培训项目分为单项培训基地和综合培训基地。综合培训基地须具备同时培训三个(类)以上运动项目的培训能力。
  第六条  建立各级各类培训基地须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  第七条  建立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和设施;
  (二)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国家级培训基地各培训主干学科均有1名以上符合资质的专职培训教师;
  (三)有完善的发展计划和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及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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