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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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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基〔2006〕18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实施日期】 2006-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部长令,签署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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