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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财〔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64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按照文件要求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自查,请将自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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