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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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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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