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具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掌握的各类信息,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分析后,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约谈对象。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主要包括: 1、对取得或应该取得的收入未申报或零申报的; 2、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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