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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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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地税发[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  《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鲁地税发[2002]31号)下发以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纳税约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具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掌握的各类信息,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分析后,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约谈对象。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主要包括:

  1、对取得或应该取得的收入未申报或零申报的;

  2、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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