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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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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规范市属企业破产重组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及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章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依法破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企业破产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持有关手续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和发放标准,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2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破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和前款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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