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6〕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鉴定,并获《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