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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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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庆军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出资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转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转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本市所辖未上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民营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七条 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市监察、国资等部门实施全程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产权交易应当依法纳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代征代缴。
  第九条 对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包括拟订产权交易机构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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